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、历史学、哲学、法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理学、工学、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,必须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(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)内申请授予bwin国际学士学位,否则不能授予学士学位:
1、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2、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3、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。
4、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员工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,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:
(1)CET4成绩改革前达到50分或改革后达到410分;或艺术类专业员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;或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出国语言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;
(2)授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员工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(不含实践教学环节)学分数不超过35学分,授予其他学士学位的员工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(不含实践教学环节)学分数不超过20学分;
(3)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;
(4)参加省级体育比赛(含相当于省级的地区选拔赛)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,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或名次;
(5)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;
(6)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以bwin国际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,其中SCI、EI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,或CSCD、CSSCI、北京大学版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;
(7)以bwin国际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专利授权,其中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,或实用新型专利前两名完成人,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;
(8)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;
(9)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(不含研究生课程班员工)。
第四条 港澳台侨及来华留学本科员工,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一、二、三款要求的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
1、学士学位每年6月授予一次,符合授予要求的员工应于当年5月前向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;
2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定,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;
3、教务处复核后,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。超过学士学位授予有效受理时间,学士学位不予补授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原相关规定或条文相应废止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